伊藤要中国在一个月内将台湾交割,李说必须两个月才办得好。伊藤不肯,李说:“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伊说:“尚未下咽,饥甚”。李说:“两万万足以疗饥。”于是,一场战争在李鸿章的苦笑之中结束。伊藤博文准许把交割台湾的期限延长为两个月。
两天以后,双方签约。全文仍是十一条,称为十一款。第一款,关于朝鲜的安全独立自主,是由中国承认,而不是由中、日双方共同承认。日本这时候已经在事实上掌握了朝鲜的政权。(日本的大使大鸟圭介,于前一年的六月二十一日丰岛海战的前两天,领兵进入汉城,包围王宫,掳去国王[李太王],把国王的生父大院君李昰【shi】应扶为傀儡,捕逐闵后之党。大院君自从被吴长庆抓来中国、拘留在保定以后,态度已由亲华变为反华,于是在放回朝鲜以后甘心受日本利用。闵后之党本是亲日派,终于大吃日本之亏,可谓咎由自取。)
第二款,是关于割让台湾、澎湖与辽东半岛。台湾附近的小岛,也在被割让之列。澎湖则包括北纬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间,及东经一百一十九度与一百二十度之间的所有岛屿。辽东半岛的界限,是由鸭绿江上溯到安平河口,再由安平河口至凤凰海城营口,然后以辽河中心为界直至大海,把旅顺、大连、金州等都包括在内。
其余各款,涉及割让各地的居民的国籍问题、赔款问题,等等。辽东、台湾与澎湖的人民,可以在两年内变卖产业,迁往中国其他地区而仍为中国人。否则,超过两年均一律当作日本的臣民看待。
赔款的总数是两万万两,分作八次交付。第一次五千万两,以六个月为限;第二次五千万两,以十二个月为限,必须付清。其余的分在以后的六年之内摊付,每年付六分之一。从第一次付款以后,所有未付的款项概须加算年利百分之六。倘若中国能在三年以内把两万万付清,所有的利息可以免付,已付的也可扣除。
商埠加开四个: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内江、内河的航行权,也延长到这四处。
日本人可以在所有的商埠开设工厂,厂用的机器准予纳税进口,制出来的成品,照纳进口税,如销行内地,只纳子口税而不纳厘金。这一项,是以前列强所不曾想到的妙法。日本人藉此可以省下两笔运费与一笔出口税。他们毋庸将中国原料输出日本,花费出口税与运往日本的运费,也毋庸等到在日本制为成品以后重新运到中国来,又花运费。
关于另订商约、也有一款。过去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已因作战而取消;新的商约必须制定,以中国与列强之间的条约为蓝本,换句话说要包括片面的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与最惠国条款。
日本有权在威海卫驻兵,作为中国缴付赔款与另订商约的保证。赔款一日未清,或商约一日未另订,则威海卫的日本兵决不撤走。驻兵的军费由中国负担。
中国其他各地现有的日本兵,等待这《马关条约》正式批准而互换以后,于三个月之内撤走。换约的日期定为本年阴历四月十四日(5月8日)。(日本从明治天皇的时候起,开始用阳历。以前完全用中国的阴历。)
两国的俘虏互相交换。中国允诺不惩罚所换回的俘虏,与曾经在作战期间与日本军队合作的中国人(汉奸)。
此外,关于日本政府可以在新开的四个商埠派驻领事,日本臣民可以在内地租用货栈也有规定。
这《马关条约》不仅在中、日两国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任何一国的历史上亦无先例。日本以极小的代价获得极大的收获,日本人自己承认:他们最初的国家工业资本,便是从中国所付的庞大赔款而来。同时,中国的财政与国民经济经此打击,也几乎翻不了身。
中国人,在听到《马关条约》的消息以后,无不极为愤慨。
参劾李鸿章的奏章,犹如雪片一般飞向清廷。最沉痛的莫如翰林院编修丁立钧等人的一本:指出这《马关条约》“目前之大害有八,将来之大害有十。”他们请光绪皇帝不要批准、继续作战,然而结果还是批准了。
《细说清朝》一二五、日本还辽取台
中、日的新商约在《马关条约》签字后,不久便缔定了(闰五月二十九日),一切依照伊藤博文与李鸿章在马关的成议。
《马关条约》的互换,也一本规定于次年5月8日在烟台(芝罘)举行。然而条约之中的割让辽东半岛部分,不久便在九月二十二日由日本“自动”取消,以增加赔款三千万两作为交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