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的真正负责人是谁委派?一字不提。合同上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该公司章程,应照俄国铁路公司成规,一律办理。”这“一律”二字,把“中国东省铁路公可”变成了第二个“俄国铁路公司”。
既然是俄国国有的铁路,则轨道之宽狭,自然也应该与俄国的其他铁路“一律”。清廷在事前白白坚持;这中东铁路既在中国境内,应与中国的其他铁路一致。俄方以“中俄密约”作废来恐吓,清廷终于让步。于是合同上便有这么一句话:“至铁轨之宽窄,应与俄国铁轨一律,即俄尺五幅地(foot)约合中国四尺二寸半”。(中国铁轨的宽度是中尺四尺八寸五分。)
也只有如此,这中东铁路才可以和俄国的西伯利亚铁路连在一起,专供俄国运兵、运粮食军火,而间接使中国的宽底火车无法“假道”。
为了敷设轨道而需要的土地,本应明白规定其限度,然而合同之中不说。合同只是说,所需的士地如系官地,应由中国政府给与不纳地价;如系民地,则由公司或买或租。
最可恨的是俄国人阴巧巧地放进了“防护铁路”四字于“所必需之地”五字以前。又加上“经理”两字!因此,第六款的开头一句文字成为:“凡该公司建造、经理、防护铁路,所必需之地......”。其后,铁路沿线两旁若干英里宽的一长条,都成了中东铁路公司的地产。不仅是公司的地产,而简直是俄国的领土。俄国在这横贯吉、黑两省,九百五十英里长,数十英里宽的地带,设置铁路警察(实际上是军队),大量移进俄国人民,成立属于俄国的地方政府,旅行俄国法律。
中国的东北,被这“长带形”的俄国的偷来领土,切成南北两片。
两年以后中、俄续订合约,让俄国再造一条纵贯铁路,又把南边的一片,切为东西两片。
铁路合同中埋伏了有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字眼,而许景澄被瞒过。合同华文本第五款中写着:“所有铁路地段命盗词讼等事,由地方官照约办理。”看来这地方官该是中国自己的地方官,而所谓“照约办理”,应是依照以前订的《中俄天津条约》之中有关领事裁判权的条款而已,然而不是。合同的俄文本说:“皆交依据合同所成立之地方政府处理之。”
俄国得设置铁路警察一节,在合同之中没有,却放在《中东铁路条例》之中。条例是由俄方片面颁布的,但清朝政府糊里糊涂地不曾表示反对。条例的第八条说:“为保护铁路及‘附属地’之秩序,公司委任警察办理。因此,公司得制定铁路警察规则。”(注意,“附属地”三个字又被俄国以走私方式放入条例之中,得寸进尺,此之谓矣。)
合同之中,关于要“开采”的东西,只提到“沙土、石块、石灰”。条例呢,“公司经中国政府之允许,得采掘与铁路有关或无关之煤矿,且同时得经营别项矿业及商工业。”采少量的煤情有可原,因为当时火车头需要烧煤,可谓“与铁路有关”。进一步,与铁路“无关”的煤也要开采;再进一步,所有的矿,都要开采。最后,任何一项商业工业,皆想尝试。
和这些特权比较起来,合同所规定的减收俄国货进口税三分之一,真是微乎其微了。值百抽五,减去三分之一,然而聪明的俄国人,连这百分之三点三的进口税,也不肯缴纳。方法是在“条例”中规定,铁路沿线各车站一概免税。(合同之中,原说中国得在铁路线的两端设关抽税,于是这两端的关也变成有名无实。)
为了造铁路而必须运入中国的器材,当然堂而皇之大模大样地搬进来,进口税分文不缴。
铁路的全部收入,如运货、搭客、开矿、兼营工商业,一慨于中国政府无干,不仅绝不“分肥”而也不纳任何税捐。
中国政府所能希望获得的,只有两项收入。第一、铁路开始建筑之时,一次由公司缴付中国五百万元。第二、三十六年以后,中国可以依照公司当时资产实值,备款购买这铁路全部,或于八十年以后无偿接收
结果,所谓五百万元,公司抵死赖账,对中国分文不付。而所谓备款购买,在事实上被日本以“满洲国”的名义出钱买了去。所谓八十年期满无偿接收,也成了空话。
《细说清朝》一二七、瓜分前奏
俄国在中国东北窃取庞大利权,而且一度伸展它的魔爪及于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