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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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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章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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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绿的读者交流群:65256501,大家对《功勋》,对小绿有什么要说的,又不方便发在书中回复里的,尽可以在这里说说。

迅速地建立起一个临时政府,并利用新加坡的军事力量来弥补了我军实施爪哇作战以来形成的苏门答腊军事力量空虚局面,这是郜归仁司令员在稳定苏门答腊岛的局势上继清剿抵抗武装、取缔‘自由亚齐组织’并逮捕其领导层之后,走出的第三步,而在这之后,有关于‘自由亚齐组织’的领导层和核心成员及那些武装人员的处置问题,也开始被正式提上日程。

那些被捕的‘亚齐临时政府’的大小官员及雇员多达数百人,这样一些临时政府的大小官员处理起来极为棘手,而郜归仁司令员却是大笔一挥,下令在他们中间实施甄别,一部分转送国内的监狱实施关押,一部分则继续留用,前者是一些纯粹的亚齐人,也就是始终抱有着‘亚齐独立建国’思想的人,他们进入临时政府往往是被任命为各部部长这类,也就是说,他们其实‘自由亚齐运动组织’的支持者,甚至是骨干,这些人自然不能被留在苏门答腊,他们被搭乘空军运输机直接押送到新疆、青海等人际荒芜的西部地区监狱进行看押,我想这些家伙这辈子就得待在那里了,埋骨他乡,也真够凄凉的。

而那些留用的则是依然被安排在了‘苏门答腊联邦政府’内,这些被留用的往往是一些知识界、经济界的亚齐人,他们加入‘亚齐临时政府’不过只是因为他们在政、经、知识界拥有一定的声望,自然也是作为临时政府官员的首选了,而留用这些人,一来是这些人都很务实,并不如同那些什么都不明白的‘自由亚齐组织’骨干那样疯狂,他们很清楚自己的所有一切-生命和财产其实都是掌握在‘印尼暨新、马警备司令部’的手里,顺从则生存且仕财两得,抗拒则是客死他乡,这些人很清楚自己应该选择什么。至于留用他们,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是在政、经、知识界拥有一定的声望,在亚齐人中拥有一定的威信,留用并安抚他们,可是避免矛盾的尖锐,同时还可以安抚因为‘‘梼杌’行动而惊恐不安的亚齐人。从而为‘苏门答腊联邦政府’能够尽快的组成,并使得亚齐人也作为其中一份子参与其中,而打好几处。

至于那近万名‘自由亚齐组织’的武装人员,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被迁移到设立在廖内岛上的集中营,我想无论是我们,还是新加坡人,又或者‘苏门答腊联邦政府’都不会轻易的释放这些能够拿起武器抵抗的武装人员的。

包括马利克-马哈茂德、乌利姆-哈桑在内的大约有三十余人‘自由亚齐组织’领导层,被首先移交给新加坡当局,这三十余名‘自由亚齐组织’的核心人员被送交给了新加坡行政司法机构,并由高等法院高等法庭审理。这是新加坡司法部门第一次承办类似于国际法庭性质的审判,也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第一次审判他国的政治人物。而之所以选择将这三十余名核心领导层的成员移交给新加坡司法机构审判,是因为新加坡曾是英国殖民地,其政治、文化、法律等深受英国影响,故新加坡法律体系基本属于英国普通法一派。特别是在思想、推论、机构组织、类别以及程序方面,与英国法律制度相近。

所谓的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而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法律体系也就主要有普通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两种。我国、法国、德国等国实行的是大陆法体系,而英美等国则属于普通法体系。普通法体系与大陆法体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作为案例法,普通法是以案例为判决依据的;而作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则是以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

普通法体系的新加坡因为其独特的地理原因和司法体制,成了审判这些‘自由亚齐组织’最好的选择。其主要是,一来新加坡因国土狭小及人口较少,国内只设二级法院,即最高法院及辖下的一个初级法院。对国内的刑、民事案件实行级别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最高法院由上诉法庭和高等法庭组成。初级法院由地方法庭、推事法庭、监验庭(又称验尸庭)、家庭法庭、青少年法庭、交通法庭以及小额索偿法庭组成。这种仅有两级审判层的普通法体系的司法制度审判起案子来,颇是简便,没有太多的司法程序,就算是那些‘自由亚齐’的领导人们不服从判决,提起上诉,也不会如同其他地区和国家那样,层层上诉、层层受理,导致时间就在这种上诉与受理审判之间流逝。

当然了,这更重要的一点,便是新加坡虽然是以英国为司法效仿对象,但其却是至今保留有死刑,而海牙国际法庭这样的国际法庭机构却是并没有死刑,加之新加坡是一个较为法制化的国家,所以正是适合审判这些‘自由亚齐’的领导人。在定罪性质上面,以‘自由亚齐组织’成员们在印度尼西亚政府失去了对苏门答腊岛的控制权之后所犯下的那些暴行,给他们安上一顶‘*’、‘有计划的种族灭绝罪’一点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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